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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閱讀提示|原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電視劇管理司審查管理處副調研員李寧,在負責電視劇審批工作期間,收受多家影視公司賄賂,利用職務便利幫多部電視劇通過審核,截至2013年年初案發,共計受賄30萬元。
  昨天上午記者獲悉,38歲的李寧因犯受賄罪近日被北京西城法院一審判刑10年6個月。
  手握電視劇“生殺大權”
  李寧出生於湖北隨州,研究生文化。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電視劇管理司出具的其業務範圍及工作職責說明顯示:2003年7月至2011年5月,李寧先後在總局總編室電視劇處、電視劇管理司審查處工作。
  其工作職責包括:根據電視劇內容管理規定和崗位職責,接收應由總局審查的各類電視劇完成劇文字材料和樣片,安排專家組審看,審核專家審片意見,必要時抽查、覆核劇目並提出意見,報經處、司領導同意後,將審查意見通知申報機構。
  說明中還提到,電視劇如需修改,則改後再視具體情況安排覆核,直至修改到位,報處、司領導及總局領導簽批。
  2011年5月起,李寧轉到電視劇司規劃處工作,主要負責接收各省級衛視上報的下月黃金時段電視劇播出計劃,彙總形成每月全國衛視電視劇排播表。
  另外,李寧還管接收各省級衛視送審的拍攝製作完成並取得發行許可證的劇目DVD樣片,並及時將樣片轉交審查處,由審查處負責送專家組審查,及時將結果通知各衛視。
  負責審片後開始受賄
  據起訴書顯示,李寧正是到電視劇管理司審查管理處任職並負責審片工作後,於2006年開始陸續收受賄賂的。
  2006年7月,向杭州金視傳媒有限公司工作人員朱某索賄4萬元;2008年5月至8月,收受北京女兒紅影視公司工作人員高某賄賂6萬元;2012年年初,任職電視劇管理司規劃管理處,收受浙江長城影視文化企業集團工作人員趙某賄賂5萬元;2012年年底至2013年年初,收受東陽星瑞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工作人員詹某、於正工作室工作人員楊某賄賂5萬元,收受東陽青雨影視公司工作人員張某等人賄賂10萬元。
  杭州順游科技公司副總朱某作證稱,2005年,其和李寧因審片結識。2006年7月,之後李寧便以買房為由向其借錢,“為了讓公司和李寧搞好關係,我就安排公司財務匯了4萬給李寧”。
  借錢後,李寧並未打借條,也沒提出過還錢,而朱某也未向李寧要過錢,4萬元就不了了之。李寧稱,他也理解朱某是希望在工作上得到便利,才藉機給他錢,“之後我們就一直沒聯繫過,也沒見過面,我曾經提出還錢,對方拒絕了”。
  李寧說,除了朱某外,還有不少知名影視製作公司想“結交”他,比如曾製作電視劇《潛伏》的浙江長城影視公司就在其列。
  2003年,李寧通過工作關係認識了浙江長城影視公司負責人趙某。2004年,他參與審查了長城公司報審的《大明王朝》。之後,兩人一直保持聯繫。
  2012年5月,趙某以看望小孩為名在奧體中心旁邊的一家月子中心附近送給李寧5萬元現金。
  “趙某給錢可能有兩個原因,一是因為我的職位,讓我為其送審的電視劇提供便利;二是為了聯絡私人感情。”李寧事後這樣描述。
  於正工作室總經理楊某作證稱,該工作室和東陽星瑞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在2011年合作了電視劇《山河戀》。
  但2012年11月10日左右,電視劇在報廣電總局審批過程中,兩次送審都不符合要求。李寧打電話告訴楊某《山河戀》審批出現的問題,併進行了指點。
  “一般情況下廣電總局審查後會將結果反饋給投資方,但因我和李寧是朋友,李寧就打電話告訴了我,並就該劇存在的問題和修改意見進行了指點。”楊某證言稱,之後東陽星瑞公司和楊某根據李寧的指點及專家的意見修改了作品,這才通過了審批。
  該劇播出後,楊某為表感謝,將裝有2萬元現金的信封給了李寧。而東陽星瑞公司的詹某則將3萬元現金放在若干張光盤內送給了李寧。
  2013年年初,李寧案發,隨後被反貪部門控制。
  最終法院審理後認定,李寧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及收受財物,併為影視製作公司謀利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其到案後能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系坦白,依法從輕處罰,作出上述判決。L 據《法制晚報》  (原標題:指點兩下送審劇便收幾萬原電視劇審查員李寧受賄30萬,一審被判10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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